张家港华兴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7926***与***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79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协芳,***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夏楠,***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莱东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集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
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游,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