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22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临66D4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5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数昂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柏胜杰入职数昂公司时间是20107月,不是20105月,其工资标准2015年为月平均工资10\n000元,包含交通补助100元、电话补助200元、餐补每天25元(平均850元),不是判决确定数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数昂公司已经在《辞退员工通知书》中说明清楚,完成了举证责任。2010年7月起,数昂公司与柏胜杰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5月至7月间数昂公司只是为***代缴了社保,至离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15年11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未接到数昂公司任何通知下,自行终止工作,擅自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停止协作;未得到公司通知下,擅自通知应履行供货合同的供应商停止供货,导致公司正在施工的项目停止;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告知公司客户自己已离职,令其之前接手的工作无法延续;向公司的供应商散布公司不实信息,造成公司经营困扰。以上行为已对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数昂公司财务报销制度规定,当月15日之后接受报销申请和费用发放,数昂公司提供了财务账单,证明每一笔以PRI形式发放数额不固定的款项是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报销费用,***也签字确认了这里面的每一笔费用。数昂公司提交的由社保中心提供的《投诉人工资收入证据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投诉书中所附的《住房公积金测算表》中经本人签字认可的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这与数昂公司的主张基本吻合。因此,数昂公司认为银行转账记录中每月相对固定日期及数额标注为PRI的部分是***的工资及各项补助,其余的PRI为报销柏胜杰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电话费和差旅费。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数昂公司主张***2015年月平均工资是10000元,包含了交通补助100元、电话补助200元、餐补每日25元,但未就此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数昂公司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7月,其只是为***代缴\n20105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但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数昂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数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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