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2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临66D4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5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数昂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20107月起,数昂公司与柏胜杰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5月至7月间数昂公司只是为***代缴了社保,至离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因此不存在续签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劳动合同是为9001认证审核工作需要临时补签,***对此并未予以否认。且柏胜杰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全部支持。判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有误。数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对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柏胜杰2015年月平均工资10000元,包含交通补助100元、电话补助200元、餐补每天25元(平均850元),以上补助随每月工资通过银行一同发放。数昂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社保补缴资料足以证明。***已休年假13天,我公司不应再向***发放未休年假工资。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数昂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数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数昂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