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2515号
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同行走去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男,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少学,男,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男,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莺,北京市道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达公司)与被告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亚寰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被告瑞亚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隆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2.判令瑞亚寰宇公司返还货款1048185元(752000元+196185元+100000元);3.判令瑞亚寰宇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4.诉讼费用由瑞亚寰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1日,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2016年11月23日,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签订《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隆昌达公司依约支付了订购的总价款752000元人民币及28500美金。因瑞亚寰宇公司未能在承诺的合同签订后8-10个月内将合同约定的商品售予隆昌达公司,瑞亚寰宇公司的完全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现因瑞亚寰宇公司原因已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瑞亚寰宇公司应无条件返还隆昌达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商品总价款。因瑞亚寰宇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隆昌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瑞亚寰宇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
被告瑞亚寰宇公司辩称:1、不同意隆昌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内容并不具有实际履行性,双方签订该合同目的仅是为隆昌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殷某支付南非狩猎后猎获物的标本制作加工费用。2、隆昌达公司仅向瑞亚寰宇公司支付了75.2万元款项,并未向瑞亚寰宇公司支付28500美金,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所述28500美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3、无论是隆昌达公司提交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还是瑞亚寰宇公司与殷某实际签订并履行标本加工制作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隆昌达公司要求瑞亚寰宇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合同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甲方隆昌达公司与乙方瑞亚寰宇公司签订《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本购买,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标本工艺品,中型,300个,单价2500元,金额75万元;进口及运输费用2000元,合计752000元。乙方出售给甲方的动物标本需保证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且真实有效。甲方可按照乙方提供的参考资料选择加工内容,如中途更换所加工的标本样式、造型,由此而为乙方所造成的成本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非乙方的质量原因造成的标本损坏,乙方维修时将根据维修时状况收取成本费用。
2016年9月21日,隆昌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殷某向瑞亚寰宇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预付款。
2016年12月2日,隆昌达公司向瑞亚寰宇公司支付752000元。
庭审中,隆昌达公司提交瑞亚寰宇公司员工李喆同制作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群及图集,证明瑞亚寰宇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标本制作工作,存在违约行为。瑞亚寰宇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表示双方合同关系为南非狩猎标本制作,瑞亚寰宇公司委托南非公司进行标本制作,但因南非公司制作质量不合格,导致标本没有交付,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情况。
隆昌达公司另提交会议纪要,证明隆昌达公司通过耀莱中介方认识瑞亚寰宇公司。
为证明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之间不存在标本买卖合同关系,而是瑞亚寰宇公司与殷某、余某、刘某某之间存在标本制作合同关系,瑞亚寰宇公司提交了:1、《动物标本加工制作合同》、殷某签字的《标本制作授权书》;2、《动物标本加工制作合同》、余某签字的《标本制作授权书》、余某向瑞亚寰宇公司的付款记录;3、刘某某同李喆的电话录音;4、殷某在南非的狩猎照片。隆昌达公司除证据4认可外,其余证据均不予认可。
瑞亚寰宇公司另提交其与制作方ROYALSPORTSCLUB签订的《南非狩猎协议书》,证明瑞亚寰宇公司委托制作方进行标本制作加工。
另查,2016年12月2日,瑞亚寰宇公司向殷某支付10万元,用途注为“返还押金”。庭审中,隆昌达公司认可殷某收到该笔退款,并同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庭审中,瑞亚寰宇公司表示无法提供752000元的货物。
经询,隆昌达公司表示,因28500美金支付是境外刷卡,无法提供付款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隆昌达公司与瑞亚寰宇公司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约定了当事人名称、标的及数量,该合同已成立,且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法律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瑞亚寰宇公司辩称该合同不具有实际履行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隆昌达公司已将752000元款项支付给瑞亚寰宇公司,但瑞亚寰宇公司未向隆昌达公司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艺品,且瑞亚寰宇公司亦在庭审中表示无法提供,瑞亚寰宇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双方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隆昌达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瑞亚寰宇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752000元货品,故应将752000元返还给隆昌达公司。
因隆昌达公司未提交28500美金的支付凭证,故该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另,庭审中,隆昌达公司认可殷某已收到瑞亚寰宇公司退还的10万元预付款,并表示不再主张,本院不持异议。关于隆昌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标本工艺品购买制作合同》;
二、被告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5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4元,由原告北京隆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1元(已交纳),由被告瑞亚寰宇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0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璐
人民陪审员  王冠文
人民陪审员  蒋 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