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978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山。
原告***与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庄庆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