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4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城商初字4号
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和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丁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