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2778号
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513818237。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恒润德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福恒润德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福恒润德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5031元。
审 判 长 于素娟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