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2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祥县教育体育局、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县教育体育局、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教育体育局、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394679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王衍奎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