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3804号
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北侧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恒润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雅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