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前城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541号
原告:甘肃前城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福、韩宗佑,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前城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前城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前城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