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德易和康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6699号
原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0号院2号楼2层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丛治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飞,男,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1层B-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意,经理。
被告:北京德易和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216-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意,经理。
第三人: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树森,男,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理工篮园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易生物公司)、被告北京德易和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易和康公司)、第三人北京金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工篮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飞、第三人金丰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商树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易生物公司、被告德易和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理工篮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德易生物公司和德易和康公司立即支付欠缴房租及相关费用合计1 668 558.41元。
事实与理由:截至2020年5月16日,德易生物公司拖欠金丰和公司租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 595 451.38元(其中房屋租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1 452 405.50元、水电费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94 674.00元、供暖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45 871.88元、停车占位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500元)。按照理工篮园公司、德易生物公司双方和金丰和公司的三方约定,截止2021年5月15日,理工篮园公司拖欠金丰和公司的费用除上述1 595 451.38元外,还应当向金丰和公司支付滞纳金323 107.03元,合计1 918 558.41元。因德易生物公司已向金丰和公司缴纳房屋押金250 000元,故上述押金冲抵房屋租金后,欠缴金丰和公司全部费用共计1 668 558.41元。2020年10月10日,北京德易和康技术有限公司与金丰和公司签署了担保函,为德易生物公司所拖欠的金丰和公司租金等各项费用还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5月18日,金丰和公司和理工篮园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金丰和公司完整的将德易生物公司拖欠金丰和公司的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产生的债权关系,及因此金丰和公司可向相关主体主张的权利,完全让渡转移给理工篮园公司。由理工篮园公司自行通过法律途径去向相关主体进行债务追讨。理工篮园公司认为,德易生物公司应立即偿还理工篮园公司所主张的欠缴房租及相关费用合计1 668 558.41元。如果德易生物公司无意愿或事实上不具备还款能力,德易和康公司作为德易生物公司的担保方,应承担担保责任,立即偿还德易生物公司所欠缴房租及相关费用。
德易生物公司、德易和康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金丰和公司述称,同意理工篮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理工篮园公司起诉状提及的授权委托书系吴小意委托刘忠诚办理收回北京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股权等相关事宜并不适用于对金丰和公司物业费的认可,更没授权刘忠诚对金丰和公司租金的认可。二、2020年5月12日,德易和康公司、德易生物公司的公章和印鉴托管给理工篮园公司,所以德易和康公司从未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担保函》。三、吴小意从没有在2019年10月23日与金丰和公司签订《孵化服务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2020年5月16日《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协议德易生物公司处签字人为王学军,理工篮园公司、金丰和公司表示三方是各自签订的,同时理工篮园公司表示:王学军是理工篮园公司的人,德易生物公司的公章由谁盖的不清楚;2020年5月12日德易生物公司公章托管理工篮园公司后关于托管日期表示需要核实,(后意见发生变化)托管公章与签订《还款协议》时间较近但不记得先后顺序,根据上述情况,无法确认《还款协议》系经德易生物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和盖章,无法认定《还款协议》对德易生物公司发生效力。二、关于2020年10月10日《担保函》的效力。理工篮园公司表示该协议系由其公司转交金丰和公司,该担保函的盖章未经过吴小意同意,但经过刘忠诚确认,德易和康公司的公章系理工篮园公司管理章的人员盖的,鉴于吴小意对刘忠诚的授权并无明确涉及德易和康公司的授权,据此该《担保函》无法认定系德易和康公司的真实意思,无法认定其对德易和康公司发生效力。三、关于金丰和公司向德易生物公司2020年4月1日、4月8日、4月26日的通知,该证据系理工篮园公司提供,其表示系德易生物公司委托人刘忠诚向其提交,经与刘忠诚核实,其予以认可,表示上述通知系贴在房屋所在地墙上,有人拍照后发给刘忠诚,后吸引投资时提交给理工篮园公司。据此,对上述通知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亦可据此确认德易生物公司彼时并未将房屋交还金丰和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0日,北京皮鞋厂(甲方)与德易生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德易生物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与北京皮鞋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经双方协商,自2018年10月1日起甲方名称变更为金丰和公司,
2019年10月23日,金丰和公司(甲方)与德易生物公司(乙方)签订《孵化服务协议》,约定:场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出租权,甲方同意将该1631平方米出租给乙方,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房租为每平方米每天3元、服务费每平方米每天3元,租金总额为450 156元、服务费总额为450 156元,乙方在2019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向甲方全额支付。
德易生物公司向金丰和公司支付具体如下:2019年10月31日,50 312元;2019年11月1日,50 000元;2019年11月15日,100 000元;2019年11月18日,50 000元;2019年12月10日,(德易生物公司委托孙淑娟)300 000元;2019年12月16日,(德易生物公司委托孙淑娟)100 000元;2019年12月20日,(德易生物公司委托宇雪景)200 000元;2019年12月20日,(德易生物公司委托孙淑娟)160 443.13元(2019年12月23日,金丰和公司向北京皮鞋厂转账110 443.13元)。金丰和公司认可德易生物公司已支付完毕《孵化服务协议》款项。
2020年1月19日,德易生物公司向金丰和公司提交《还款计划申请》,内容如下:一、付款内容,2020年第一季度按6.5元/平方米/天支付房租即服务费,合计964 736.5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部分300 000元,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664 736.5元及供暖费(1月1日至3月15日)45 871.88元和占车位费1500元,租金、服务费延期交付期间按日万分之五交付滞纳补偿金,水电费延期交付期间按应交总额日千分之三交付滞纳补偿金。
2020年4月1日,吴小意等向刘忠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一、刘忠诚先生全权代表委托人与中泰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谈解除北京德易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处理与之相关事宜;二、授权刘忠诚先生以公司总裁身份代表委托人行使对北京德易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德易生物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三、授权刘忠诚先生代表委托人全面清理北京德易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德易生物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并负责与债权债务有关的谈判、诉讼等事宜;四、授权刘忠诚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北京德易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德易生物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公司事务其他事宜。
2020年5月4日,吴小意将对刘忠诚的《授权委托书》发送至金丰和公司商树森。
2021年4月26日,金丰和公司制作《通知》张贴在租赁房屋墙上,对象为德易生物公司,内容为:要求德易生物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前迁出5幢一层房屋,并结清欠款,其中截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租金1 282 781.5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水电费90 072.5元,截至2020年3月15日拖欠供暖费45 871.88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车位费2000元。
2021年6月18日,金丰和公司(甲方)与理工篮园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债权转让金额为1
668 558.41元,截至2020年5月16日德易生物公司拖欠各项费用合计1 595 451.38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6日1 452 405.5元、水电费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94 674元、供暖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45 871.88元、停车占位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500元)。并应支付欠付的滞纳金323 107.03元,合计1 918 558.41元,因已支付押金250 000元,折抵后尚欠1 668 558.41元。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5万元,其中乙方2020年以担保金形式支付的3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25万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第二笔10万元,剩余15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
理工篮园公司向金丰和公司支付分别为2020年5月18日300 000元、2021年6月21日100 000元、2021年10月15日100 000元、2021年10月20日50 000元。上述款项共计550
000元。
2021年10月15日,金丰和公司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德易生物公司委托人刘忠诚送达,刘忠诚于2021年10月19日签收。
本院认为,德易生物公司、德易和康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德易和康公司已将公章交予理工篮园公司,理工篮园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进行盖章,无法对德易和康公司发生效力。理工篮园公司基于金丰和公司的债权转让要求德易和康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金丰和公司是否对德易生物公司有债权;德易生物公司的债权应为多少。
关于焦点一,金丰和公司对德易生物公司有债权。根据德易生物公司与金丰和公司之间的转账往来,与《孵化服务协议》可以印证。据此,2020年1月1日后德易生物公司无权继续占有金丰和公司租赁其场地。德易生物公司并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金丰和公司交付场地,且结合其委托人刘忠诚向理工篮园公司所提供材料中金丰和公司发布的通知,亦可认定德易生物公司认可未将房屋交付金丰和公司。故此,金丰和公司基于德易生物公司占有房屋对德易生物公司享有债权。
关于焦点二,德易生物公司的债权应依法予以认定。金丰和公司主张对德易生物公司享有的债权为1 668 558.41元,其中涉及租金、供暖费、水电费、车位费还有滞纳金。需指出的是,金丰和公司所主张之滞纳金系发生在疫情期间,故此不宜认定疫情期间德易生物公司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但不免除德易生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之责任。结合2020年4月26日金丰和公司所发布之通知,其所主张之车位费、供暖费、水电费,由于德易生物公司未到庭予以质证,本院对此前其未提出异议之数额在合理部分予以认定。同时由于德易生物公司占有房屋时处于疫情期间,故此对金丰和公司主张之占有使用费用(租金)基于公平原则,予以酌情处理。综上,结合理工篮园公司就债权支付的实际对价,扣除德易生物公司已付押金250 000元后,本院酌定金丰和公司对德易生物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为850 000元。换言之,金丰和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理工篮园公司并通知德易生物公司后,理工篮园公司有权就该数额向德易生物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理工篮园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50 000元;
二、驳回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817元,由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22元(已交纳),由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 0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任 卓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