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93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0号院2号楼2层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3759元,由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鲁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