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93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0号院2号楼2层212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北京理工篮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3759元,由锦州万得汽车网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鲁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