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举,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希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鲁希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希诺给付人民币共计29.285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鲁希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希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旭阳
审判员  靳 欣
审判员  梁 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