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1执异1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兴居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
被申请追加人戴安妮,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智大广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智大广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戴安妮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德智大广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智大广公司称,(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给付其工程款2900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25元。因其与***签订合同时,***与被申请追加人戴安妮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戴安妮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戴安妮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智大广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2017)京0101执25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2017)京0101执2558号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德智大广公司以被执行人***与其债务是***与被申请追加人戴安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前妻戴安妮为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法定情形之列,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戴安妮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幸浩辉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