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申48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主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淑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兴居6501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秀举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柳立辉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工程验收后以及结算、工期顺延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认定的涉案《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洽商单》上柳立辉的签字系伪造的;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 (一)、(二)、(三)、(六)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法院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6275号民事判决。2.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柳立辉证人证言在原审中已经提交并经过质证,不属于新证据;原审对工程量核算、工程验收、工程延期、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已经充分核实、论证,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所提柳立辉在涉案合同、“洽商单”上签字为伪造的再审事由,与柳立辉当庭自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大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崔永明
审  判  员   温云翔
审  判  员   陈宏伟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娉婷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