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兴居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春,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智大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罗 珊
审判员 郭 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