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北大街0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薄各庄村小营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祖务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祖务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无任何经济收益,该笔借款村委会是无能力偿还利息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属于侵犯祖务村全体村民利益。300万元借款数额巨大,村委会任何成员均不能自作主张,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讨论通过。该300万元村委会账目也不知去向。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作出该判决属于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期间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单、转账支票存根、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保证函、土地承包合同书、转账支票复印件、调账情况说明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祖务村委会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判决后亦未提出上诉,现申请再审没有提交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祖务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