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7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
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款26 869 2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合计627.38665万元,我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并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018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剩余金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黄 利
书 记 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