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94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4090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永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嫣
书 记 员 潘 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