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5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芳,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毛 焱
审 判 员  蒋庆琨
审 判 员  钱文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娟
书 记 员  曹晓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