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琉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琉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1号2层J区232室。
法定代表人:包刘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
原告上海琉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6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琉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价款人民币41.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0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控制金额为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BXXX**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葛少锋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卫亚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攀铭
书 记 员 王攀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