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07号
原告: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236号1115室。
法定代表人:陆宏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原告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地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菊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