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818号
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层2310室。
法定代表人:陆伟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诉讼代表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