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893号
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孔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儒,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负责人。
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何积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