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343号
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3层2310室。
法定代表人:陆伟雄,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负责人。
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隆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