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275号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BYKTN5U。
法定代表人:崔祥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院**楼**28-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9551374P。
法定代表人:付忠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福莱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会信用代码:911101167404337177。
法定代表人:刘玉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用代码:91131026MAOEM8J88K。
法定代表人:李向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用代码:91500107MA60X3H12M。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4000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0元,由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吉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