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77号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16层A座1910、19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价值4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