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4629号
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纬纶华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箭电控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朱志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雪婷
书 记 员 刘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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