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5民初2915号
原告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3元,由山东丰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訾文华
书记员  马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