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61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夫妻关系),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主任,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珺(姐妹关系),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泰言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
被告: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河**金钟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景亮,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超,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鑫培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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