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建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建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75号
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三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建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建国东路户部商都1幢1单元808室。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建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561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7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