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海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477号
申请人:昆山海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景泾路****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0LNFU97。
被申请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路**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MUYD37。
被申请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北路**用代码91320583660079885X。
申请人昆山海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海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海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