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MUYD3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白塘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0079885X,住所地千灯镇景唐北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该案(2019)苏05民终112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昆山星宝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74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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