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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某局与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6388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第三人):康某,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反诉第三人),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某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康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