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5553号
原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23527R。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良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云。
原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财产损失赔偿款377187元。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原告公司收银员,工作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16号负1-1附1号“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长寿营业厅”。按照二被告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应将销售款存入原告账户。但从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26日,原告未将162台手机及配件的销售款377187元转入原告账户内,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对案涉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系因案外人董翠(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长寿营业厅店长)涉嫌职务侵占销售货款引发,故二被告在董翠侵占销售货款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其履职范围的行为即成为定案关键。对此,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是店长董翠以公司通知为由,要求对低价销售的货品不予下账,截留了该部分货款,用于清偿网贷。而事发后,原告公司原长寿片区经理陈继庚在报案笔录中也陈述,“董翠是利用店长名义要求收银员把公款交给她”。本院认为,陈继庚系代表原告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所作的上述陈述,对原告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庭审中,原告对陈继庚笔录上陈述的该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董翠系通过其店长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优势,截留了案涉货款。而二被告系收银员,职务上低于店长董翠,其执行店长指令的行为实系对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遵从,不能认定为超出其职务范围,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因此所导致的案涉纠纷仍属于劳动争议。
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振峰
人民陪审员  熊素兰
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马思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