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0420号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李少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7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品牌策划及设计的公司,2015年5月14日与被告签订《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教育集团(含幼儿园)品牌策划和视觉形象设计、幼儿园空间整体改造设计,2、花都校区学校品牌形象及品牌环境设计,设计费用为620000元,原告完成项目设计后,将设计果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分三次共支付设计费用350000元,还欠设计费用270000元,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还。无奈,原告向贵院起诉被告,请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辩称,我方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理由:一、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整体方案成果。1.原告没有将《英京教育凯英思幼儿园Ⅵ手册》以及《英京教育狮岭学校VI手册》交付给被告。2、原告提供的光盘中的部分证据也显示原告部分设计文件未交付给被告。根据《教育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第七条所述,设计是智力成果的整体体现,但本案中,原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设计项目(具体未交付设计内容详见情况说明),因此被告无需向其支付全额设计费用。二、原告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三、被告如需向原告支付的剩余设计费用,也应当仅以22000元为限。本案中,截止其起诉之日止,原告并未完全向被告交付所有的设计项目,而被告也早在2016年起就已实际行为作出了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告在原告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就已经终止了合同,因此根据该条款约定,被告如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也应当仅以22000元为限。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约定:具体合作项目内容教育集团(含幼儿园品牌形象)及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项目一:品牌策略部分。1、品牌策略分析与定位。……项目二:品牌视觉(Ⅵ)系统规范:(四)公关形象系统规范。2.帽子。……7.校车外观色彩及设计规范(面包车、中巴等)。项目三:幼儿园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内容:1、课室规范设计。2、大堂设计(品牌形象和理念展示、看是否兼顾亲子感统或阅读功能)。3、功能室设计。……4、公共空间(包括宣传栏、户外园林种植科学区域)、5、音体室(会议室)。……学校品牌形象及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花都校区)。项目一:品牌策略部分。1、品牌策略分析与定位。……项目二:学校品牌视觉(Ⅵ)系统规范。(一)视觉基本元素系统。……(二)视觉应用要素系统。(一)办公系统规范。……(二)物质环境系统规范。1、室外环境。……2、室内环境。(三)宣传系统规范。……(四)公关形象系统规范。2、帽子。……7、校车外观色彩及设计规范(面包车、中巴等)。项目三:学校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一般参考如下:)1、课室规范设计(小学和初中可以有点不同,比如色彩)。2、大堂设计(品牌形象和理念展示、兼顾家长咨询和接待功能)。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620000元(不含税,如需出发票,费用另加税点5%)。三、委托设计时间:1、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乙方需在5-7个工作日内提交教育品牌命名方案,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2、教育品牌命名方案确认后,乙方需在7-10个工作日内提交品牌logo设计方案及品牌口号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3、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准备花都校区的环境空间设计。品牌logo及口号确认后开始花都校区的环境设计,7-10个工作日内出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4、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准备南海幼儿园的环境空间设计,7-15个工作日规划好空间初步方案。品牌logo及口号确认后开始幼儿园外观环境设计方案,7-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方案。并且尽快开始外观工程的实施,以起到广告效应。5、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需求,乙方尽可能高效安排后续的空间设计。6、乙方尽可能根据甲方轻重缓急的实际需求予以配合,以保证9月份的花都校区的开学。7、logo及口号确认后的开始品牌Ⅵ系统初稿设计,确认后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系统的vi设计。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作为预付款。2、乙方在完成上述第2、3、4项目内容的初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3、本合同所有设计方案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乙方提供设计源文件、打印vi系统直印册子(各一本)给甲方。乙方提供所有的环境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并结集成册(各一本)给甲方。乙方对甲方以会议形式进行品牌vi知识和使用的培训。4、设计所涉及到的花都学校和南海幼儿园的工程结束后,甲方支付余款10%,即人民币62000元。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款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因此设计为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此初稿项目的设计费用。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作品设计并有交付给被告,被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过修改意见。涉案合同约定的花都校区,原告有将设计交付过被告,双方无办理书面签收手续,被告有用过原告设计进行施工,但之后被告中途采用案外人的其他设计进行了现场施工装修。涉案合同约定的南海校区,原告已将设计交付被告现场施工人员,并由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签收书面文件,被告已采用原告设计进行现场施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共支付设计费用350000元,剩余设计费27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在多次在微信向被告催促支付剩余设计费未果后,于2019年1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付款,被告签收后无回复无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供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仅为南海校区)、电子邮件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已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被告,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原告陈述,文件交付表上的签名人员是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由于涉案项目是一边设计一边施工,施工现场十分分散,被告没有统一的施工组织,故原告找到了不同现场的施工人员签收设计材料。另外,交付表上的所有文件都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
被告质证认为,对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设计成果已全部交付被告。被告作出情况说明罗列原告未交付的设计内容,对此原告均已一一回应及说明。
被告提供花都校区的照片,拟证明被告并未采纳及使用原告的设计方案,原因是被告是与湖北理工联合办学,而原告设计内容风格过于幼稚,与湖北理工的办学理念相冲突,被告在2015年8月左右通过电话已经告知原告更改设计风格,但是其并未采纳被告提出的设计建议。原告质证认为,该照片属实,关于花都校区:我方与被告在2015年5月签订合同,被告赶着在9月开学。花都校区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我方陆续开展设计施工,我方在2015年8月中旬前完成了设计及施工,因为是边施工边设计,所以没有很严谨的将每一份设计方案都交付给被告,我方大部分的设计方案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部分是现场交付,都没有办理签收手续,但是我方确认将所有设计成果都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按照我方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施工。被告后来进行了招生,也招到了部分学生。但是在8月31日教育局以消防不合格为由将被告的办学许可收回了,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开业,需要重新装修才能拿到办学许可才能继续营业。所以被告重新找到了别的公司进行了装修,我从外面看过,外观都更改了,里面是有部分按照我方的设计做的,部分有修改。被告无向原告提出变更设计风格和理念及要求重新设计。
被告陈述,花都校区的设计是没有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南海校区是有办理签收手续,是现场施工人员签收后基本是按照签收的设计方案施工;关于交付及结算问题,南海校区因为经营不善已经卖掉了,原告没有交付部分设计成果,现在继续交付已没有意义,我方不需要继续支付剩余设计费。花都校区没有卖掉,现处于待开学状态,我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就算了,不需要原告退回,剩余未付设计费我方不同意继续支付。
以上事实,有《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寄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和双方庭审陈述的合同履行情况的意见,原告的设计内容分为花都校区和南海校区两大部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被告。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南海校区。被告抗辩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无完成或无交付。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已完成并交付,对此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但被告已确认现场施工人员已签收原告交付的文件并已基本按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可见,双方交接手续是不规范,并无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方式及程序履行。被告亦无举证证明曾向原告提出过要求交付剩余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从2015年起至今已多年,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并无否认亦无提出上述抗辩。即使在原告发出律师函提出主张,被告已签收函件的情况下,也无提出异议反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交付。
其次,关于花都校区,按双方庭审所述,花都校区的设计进度及交付均没有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工期也是比较紧。如前所述理由相同,由于双方文件交付手续不规范,被告也无举证证明提出过仍有部分设计内容及文件未交付,且被告是有采用过原告设计内容进行实际施工,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中途更换设计方并实际更改了现场施工内容,但无征询原告意见并及时解决设计费用结算问题,亦导致目前无法与现场核对原告设计情况。现经过多年后,被告才提出原告无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及交付的意见,显然缺乏理据。
综上,在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的意见,更为合理可信,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2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月琴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
人民陪审员 卢丽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