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2319号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李少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96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品牌策划及设计的公司,2015年9月22日与被告签订《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设计费用24万元。原告完成项目设计后,将设计成果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分两次共支付设计费用144000元,还欠设计费用96000元。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还。无奈,原告向贵院起诉被告,请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辩称,我方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理由:一、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整体设计方案(具体未交付设计内容详见情况说明),被告无需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二、原告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三、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初稿费用,无需再向其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初稿费用为总设计费用60%即144000元。按照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本案中,截止其起诉之日止,原告并未完全向被告交付所有的设计项目,而被告也早在2016年起就已实际行为作出了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告在原告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就已经终止了合同,因此根据该条款约定,被告仅需向其支付初稿设计费14.4万元,而该笔款项,被告已足额支付。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约定:具体合作项目内容(肇庆市泰湖新城幼儿园)。项目一: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项目内容。A/建筑部分设计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内容:……C/户外部分设计内容:……环境部分报价附注:*环境设计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乙方协助甲方监控施工效果的工作。*保证品牌形象的鲜明和个性以及专业设计的整体效果。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24万元。三、委托设计时间:1、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预付款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乙方需在10-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体楼层布局与规划、内墙隔断功能、建筑外观风格改造的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2、整体楼层布局与规划、内墙隔断功能、建筑外观风格改造等设计确认后10-20个工作日出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3、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设计确认后的10-20个工作日内出各幼儿园功能室及行政办公室的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4、各幼儿园功能室设计确认后10-15个工作日出户外活动场地规划与设计、照片系统设计、大门口区域(含宣传栏设计、幼儿园名称招牌、理念口号展示等)等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作为预付款。2、建筑外观风格改造、内墙隔断功能部分调整、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本合同所有设计方案确认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乙方提供建筑外观风格改造、内墙隔断功能部分调整、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相应的环境设计文件(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3、本合同所有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乙方在5到7个工作日内整理并提供所有的设计文件,环境设计提供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4、本合同所有设计工程完工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24000元。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款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因此设计为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此初稿项目的设计费用。2、乙方如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作品设计并有交付给被告,被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过修改意见。原告已将设计交付被告现场施工人员,并由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签收书面文件,被告已采用原告设计进行现场施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共支付设计费用144000元,剩余设计费9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在多次在微信向被告催促支付剩余设计费未果后,于2019年1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付款,被告签收后无回复无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供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已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被告,原告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原告陈述,文件交付表上的签名人员是被告现场施工人员,由于涉案项目是一边设计一边施工,施工现场十分分散,被告没有统一的施工组织,故原告找到了不同现场的施工人员签收设计材料。另外,交付表上的所有文件都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
被告质证认为,对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设计成果已全部交付被告。
庭审中,被告陈述,经与原告核对,我方《交付情况说明》中的部分内容确实已经交付,现我方予以更正说明,具体如下:《交付情况说明》中的室内装修设计内容的大型会议音乐室设计未见邮件交付。功能室设计在2015年5月4日发送至邮箱,收件邮箱为605×××@qq.com,但被告不清楚该邮箱是谁的。行政功能室未见邮件交付。公共空间中的户外园林种植科学区域在2016年6月7日通过邮件交付。户外部分设计内容的大门口区域未见邮件交付。我方确认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60%的设计内容,幼儿园也有实际使用该设计施工,但原告未交付剩余40%设计部分,被告是使用了私人工作室进行设计施工。在原告起诉前,我方已将幼儿园卖给他人。
对于被告上述主张,原告予以反驳,原告陈述,大型会议音乐室设计的初稿我方已经制作好了,本来计划在天台施工的,但是因为天台属于违建,所以没有实际施工,只是做了效果图,没有制作施工图,最后也没有实际施工。功能室设计电子邮件收件人电子邮件是605×××@qq.com,该邮箱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提供给我的,如果不是被告提供的电子邮箱,我方不可能将这么大的邮件发送过去的。行政功能室目前没有找到相关交付材料。户外整体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该户外整体包含了大门口区域,大门口区域中包含了保安室,该保安室我方通过单独的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的。户外整体设计邮件是2016年6月7日发送给被告的,保安室设计的邮件是2015年11月26日发送给被告的。原告坚持认为已完成全部设计并全部交付被告,是通过电子邮件、打印成册或者现场指导交付。
以上事实,有《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被告。分析如下。
首先,原告主张已完成并交付,对此已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但被告已确认现场施工人员已签收原告交付的文件并有按采用原告部分实际进行施工。从双方履行情况反映,双方交接手续是不规范,并无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方式及程序履行。其次,被告无举证证明曾向原告提出过要求交付剩余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从2015年起至今已多年,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多次向原告催款,被告并无否认亦无提出上述抗辩。即使在原告发出律师函提出主张,被告已签收函件的情况下,也无提出异议反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交付。另外,被告称原告仅完成60%,剩余40%是被告另行找人设计施工,但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被告已将幼儿园卖掉,目前亦无法与现场核对原告设计施工情况。现经过多年后,被告才提出原告无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及交付的意见,显然缺乏理据。综上,在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其已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的意见,更为合理可信,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月琴
人民陪审员  梁浩广
人民陪审员  卢丽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