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2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星村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光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大科技综合楼B座自编号1115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以下简称新纪元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纪元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激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纪元小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激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激扬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的内容认定不清。根据新纪元小学与激扬公司签订的《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以下称简称设计合同)约定,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的设计内容,不仅包括设计方案初稿、品牌视觉系统规范(以下称简称VI系统),还包括设计合同项下各个版块的效果图、施工图,以及体现整体设计效果所需的装饰材质、施工材质及材质尺寸等内容,一审法院仅根据激扬公司提供的部分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工艺标准图)就认定激扬公司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设计内容并完成了设计交付,却忽略了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实现整体设计效果所需的装饰材质、施工材质及材质尺寸的设计说明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激扬公司并未依据设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以及设计流程的惯例,激扬公司应当先向新纪元小学所有设计项目的设计方案,同时针对各个校区的实际情况向新纪元小学交付不同的VI系统,之后再交付设计项目的环境设计文件,包括设计项目的效果图、工艺标注图(施工图)、装饰材质以及装饰材质的尺寸。但本案中,激扬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VI系统中的办公规范系统、物质环境系统规范、宣传系统规范、再生资源规范等内容交付给新纪元小学,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花都校区课室的效果图、施工图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实现整体设计效果所需的装饰材质、施工材质及材质尺寸的设计说明文件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激扬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不仅没有让激扬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反而要求新纪元小学承担证明激扬公司还有剩余哪些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此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新纪元小学作为定作人依法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激扬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诸多设计内容并未向新纪元小学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新纪元小学作为设计方案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根据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新纪元小学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已预付的设计费35万元无权要求退回,无须向激扬公司支付后期设计费。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未核实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哪些设计内容以及交付了哪些设计内容的情况下,仅凭激扬公司提供的部分设计图以及效果图,认定激扬公司己经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进而判决新纪元小学支付设计费的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激扬公司辩称:(一)激扬公司己将所有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己通过电子邮件(给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儿子)、及其他人现场交付(给新纪元小学聘请的现场施工人员)方式将全部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二)激扬公司在一审中己完成了作为激扬公司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激扬公司提交了设计合同书、设计成果(光盘、部分打印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记录、律师函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激扬公司己完成全部设计合同书项下的设计成果,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特别指出的是从2015年起至本案一审立案前多年,从激扬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激扬公司多次向新纪元小学催款,并将含有新纪元小学欠款9.6万元的账单发给了刘光京,刘只是以种种理由推倭或要求减免,甚至在激扬公司向新纪元小学发出律师函追讨欠款时,从来没有否认上述欠款的金额或提出激扬公司有欠交设计成果、或要求激扬公司将未完成的设计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规定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审法院认为激扬公司主张己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并已交付设计成果,更为合理可信,予以采纳,符合法律规定。(三)新纪元小学依法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事实上从来没有向激扬公司提出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设计合同书签订后直到一审起诉前,新纪元小学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向激扬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即使新纪元小学提出解除合同,激扬公司己完成并向激扬公司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新纪元小学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综上,新纪元小学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
激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纪元小学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7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2.判令新纪元小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4日,激扬公司(乙方)和新纪元小学(甲方)签订《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约定:具体合作项目内容教育集团(含幼儿园品牌形象)及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项目一:品牌策略部分。1、品牌策略分析与定位。……项目二:品牌视觉(Ⅵ)系统规范:(四)公关形象系统规范。2.帽子。……7.校车外观色彩及设计规范(面包车、中巴等)。项目三:幼儿园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内容:1、课室规范设计。2、大堂设计(品牌形象和理念展示、看是否兼顾亲子感统或阅读功能)。3、功能室设计。……4、公共空间(包括宣传栏、户外园林种植科学区域)、5、音体室(会议室)。……学校品牌形象及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花都校区)。项目一:品牌策略部分。1、品牌策略分析与定位。……项目二:学校品牌视觉(Ⅵ)系统规范。(一)视觉基本元素系统。……(二)视觉应用要素系统。(一)办公系统规范。……(二)物质环境系统规范。1、室外环境。……2、室内环境。(三)宣传系统规范。……(四)公关形象系统规范。2、帽子。……7、校车外观色彩及设计规范(面包车、中巴等)。项目三:学校品牌环境设计项目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一般参考如下:)1、课室规范设计(小学和初中可以有点不同,比如色彩)。2、大堂设计(品牌形象和理念展示、兼顾家长咨询和接待功能)。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620000元(不含税,如需出发票,费用另加税点5%)。三、委托设计时间:1、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乙方需在5-7个工作日内提交教育品牌命名方案,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2、教育品牌命名方案确认后,乙方需在7-10个工作日内提交品牌logo设计方案及品牌口号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3、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准备花都校区的环境空间设计。品牌logo及口号确认后开始花都校区的环境设计,7-10个工作日内出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4、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准备南海幼儿园的环境空间设计,7-15个工作日规划好空间初步方案。品牌logo及口号确认后开始幼儿园外观环境设计方案,7-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方案。并且尽快开始外观工程的实施,以起到广告效应。5、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需求,乙方尽可能高效安排后续的空间设计。6、乙方尽可能根据甲方轻重缓急的实际需求予以配合,以保证9月份的花都校区的开学。7、logo及口号确认后的开始品牌Ⅵ系统初稿设计,确认后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系统的vi设计。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作为预付款。2、乙方在完成上述第2、3、4项目内容的初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3、本合同所有设计方案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186000元,乙方提供设计源文件、打印vi系统直印册子(各一本)给甲方。乙方提供所有的环境设计方案效果图、施工图,并结集成册(各一本)给甲方。乙方对甲方以会议形式进行品牌vi知识和使用的培训。4、设计所涉及到的花都学校和南海幼儿园的工程结束后,甲方支付余款10%,即人民币62000元。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款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因此设计为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此初稿项目的设计费用。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激扬公司进行了作品设计并有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新纪元小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过修改意见。涉案合同约定的花都校区,激扬公司有将设计交付过新纪元小学,双方无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新纪元小学有用过激扬公司设计进行施工,但之后新纪元小学中途采用案外人的其他设计进行了现场施工装修。涉案合同约定的南海校区,激扬公司已将设计交付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并由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签收书面文件,新纪元小学已采用激扬公司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新纪元小学分三次向激扬公司共支付设计费用350000元,剩余设计费270000元至今未付。激扬公司在多次在微信向新纪元小学催促支付剩余设计费未果后,于2019年1月委托律师向新纪元小学发出律师函,要求新纪元小学付款,新纪元小学签收后无回复无付款,故激扬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激扬公司提供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仅为南海校区)、电子邮件截图、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已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新纪元小学,激扬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激扬公司陈述,文件交付表上的签名人员是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由于涉案项目是一边设计一边施工,施工现场十分分散,新纪元小学没有统一的施工组织,故激扬公司找到了不同现场的施工人员签收设计材料。另外,交付表上的所有文件都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的儿子。
新纪元小学质证认为,对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设计成果已全部交付新纪元小学。新纪元小学作出情况说明罗列激扬公司未交付的设计内容,对此激扬公司均已一一回应及说明。
新纪元小学提供花都校区的照片,拟证明新纪元小学并未采纳及使用激扬公司的设计方案,原因是新纪元小学是与湖北理工联合办学,而激扬公司设计内容风格过于幼稚,与湖北理工的办学理念相冲突,新纪元小学在2015年8月左右通过电话已经告知激扬公司更改设计风格,但是其并未采纳新纪元小学提出的设计建议。激扬公司质证认为,该照片属实,关于花都校区:我方与新纪元小学在2015年5月签订合同,新纪元小学赶着在9月开学。花都校区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我方陆续开展设计施工,我方在2015年8月中旬前完成了设计及施工,因为是边施工边设计,所以没有很严谨的将每一份设计方案都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我方大部分的设计方案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新纪元小学,部分是现场交付,都没有办理签收手续,但是我方确认将所有设计成果都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新纪元小学也按照我方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施工。新纪元小学后来进行了招生,也招到了部分学生。但是在8月31日教育局以消防不合格为由将新纪元小学的办学许可收回了,导致新纪元小学无法正常开业,需要重新装修才能拿到办学许可才能继续营业。所以新纪元小学重新找到了别的公司进行了装修,我从外面看过,外观都更改了,里面是有部分按照我方的设计做的,部分有修改。新纪元小学无向激扬公司提出变更设计风格和理念及要求重新设计。
新纪元小学陈述,花都校区的设计是没有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南海校区是有办理签收手续,是现场施工人员签收后基本是按照签收的设计方案施工;关于交付及结算问题,南海校区因为经营不善已经卖掉了,激扬公司没有交付部分设计成果,现在继续交付已没有意义,我方不需要继续支付剩余设计费。花都校区没有卖掉,现处于待开学状态,我方已经支付的合同款就算了,不需要激扬公司退回,剩余未付设计费我方不同意继续支付。
以上事实,有《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英京教育凯恩思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邮寄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集团品牌形象设计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和双方庭审陈述的合同履行情况的意见,激扬公司的设计内容分为花都校区和南海校区两大部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激扬公司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新纪元小学。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南海校区。新纪元小学抗辩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无完成或无交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激扬公司主张已完成并交付,对此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新纪元小学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但新纪元小学已确认现场施工人员已签收激扬公司交付的文件并已基本按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可见,双方交接手续是不规范,并无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方式及程序履行。新纪元小学亦无举证证明曾向激扬公司提出过要求交付剩余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从2015年起至今已多年,从激扬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激扬公司多次向新纪元小学催款,新纪元小学并无否认亦无提出上述抗辩。即使在激扬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主张,新纪元小学已签收函件的情况下,也无提出异议反映激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交付。
其次,关于花都校区,按双方庭审所述,花都校区的设计进度及交付均没有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工期也是比较紧。如前所述理由相同,由于双方文件交付手续不规范,新纪元小学也无举证证明提出过仍有部分设计内容及文件未交付,且新纪元小学是有采用过激扬公司设计内容进行实际施工,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中途更换设计方并实际更改了现场施工内容,但无征询激扬公司意见并及时解决设计费用结算问题,亦导致目前无法与现场核对激扬公司设计情况。现经过多年后,新纪元小学才提出激扬公司无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及交付的意见,显然缺乏理据。
综上,在激扬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新纪元小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激扬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的意见,更为合理可信,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现激扬公司要求新纪元小学支付剩余设计费2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激扬公司提交证据1份,签收单账单两张,拟证明:新纪元小学派法定代表人刘光京侄子刘细添送7.2万元支票给激扬公司时,激扬公司将肇庆幼儿园功能室全部效果图与施工图集交给了刘细添转交给刘光京,该7.2万元支票后来激扬公司进账了,体现在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拍照微信发给刘光京的账单第三行:2016.2.5,7.2万(新纪元小学)。
另查明,本案中,根据一审期间激扬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记录显示,激扬公司方表示:“您觉得花都校区的情况,我们也酌情考虑,您就少支付6.6万,一共只再支付30万”、“花都校区的设计哪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可以好好沟通”,刘光京表示“主要是花都那。你有空过来当面沟通一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新纪元小学的上诉主张,分析如下:
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争议,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新纪元小学是否需要支付激扬公司涉案设计费用?如需支付,则支付金额是多少?
新纪元小学以激扬公司未依据设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为由主张无需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剩余设计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激扬公司为证明其完成了合同义务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新纪元小学也确认其签收了激扬公司的交付文件且也有实际使用该设计施工,故新纪元小学理应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设计款项。根据新纪元小学与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来往微信聊天记录,激扬公司一直向新纪元小学进行催款,在激扬公司向新纪元小学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激扬公司表示过“您觉得花都校区的情况,我们也酌情考虑,您就少支付6.6万,一共只再支付30万”,刘光京表示“主要是花都那。你有空过来当面沟通一下”,表明新纪元小学与激扬公司之间对于花都校区的设计确实存在争议,在双方当事人对花都校区设计有争议的情况下,激扬公司表示新纪元小学可以少支付6.6万元,故激扬公司自愿减少6.6万元设计款项,本院予以确认。另,新纪元小学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新纪元小学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施工多年,新纪元小学已按照激扬公司提供的设计内容进行了施工,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于花都校区的部分涉及存在争议,但由于双方文件交付手续不规范,在花都校区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新纪元小学更换设计方并实际更改了现场施工内容的原因,导致现无法对施工现场核对激扬公司的设计情况,相应后果理应由新纪元小学自行承担,新纪元小学理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激扬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由于激扬公司在催款过程中自愿减少6.6万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新纪元小学上诉以其为定作人可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款项,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本院认定新纪元小学需向激扬公司支付的涉及费用为204000元。
此外,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对利息计算标准亦做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新纪元小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新纪元小学的上诉请求部分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所有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5770元,由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3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珊彬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佳乐
谢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