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星村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光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大科技综合楼B座自编号1115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以下简称新纪元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新纪元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云、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纪元小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激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激扬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的内容认定不清。新纪元小学与激扬公司签订的《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以下称简称设计合同)第一、三条约定,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的设计内容,不仅包括设计方案初稿,还包括设计合同项下各个版块的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一审法院仅根据激扬公司提供的部分设计方案以及极少部分的施工图(工艺标准图)就认定激扬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内容及完成了设计交付,却忽略了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激扬公司还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效果图、以及体现整体设计效果所需的装饰材质、施工材质及材质尺寸的设计说明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激扬公司并未依据设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要求新纪元小学承担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设计合同第一、三、四条的约定,以及设计流程的惯例,激扬公司应当先向新纪元小学支付所有设计项目的设计方案,再交付设计项目的环境设计文件,包括设计项目的效果图、工艺标注图(施工图)、关于装饰材质以及装饰材质的尺寸的设计说明文件。但本案中,激扬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功能室设计、行政功能室、大型音乐会议室、公共空间的设计方案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同时也没有将功能室设计、行政功能室、大型音乐会议室的环境设计文件(包括效果图、施工图、材质及材质尺寸)等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激扬公司交付的只有厕所、走廊栏杆、保安室、大堂、楼梯的设计图、施工图(不包括效果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由激扬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不仅没有让激扬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反而要求新纪元小学承担证明激扬公司还有剩余哪些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此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新纪元小学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新纪元小学按照设计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已经足额向激扬公司支付了首期设计费用,且在激扬公司未完成所有项目的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向激扬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设计费用,新纪元小学并不存在过错,激扬公司既未完成所有全部项目设计方案并交付给新纪元小学,也没有完成将所有项目的效果图、施工图的交付,对体现整体设计效果所需的装饰材质、施工材质及材质尺寸也没有进行任何文件交底,故激扬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本身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新纪元小学无须向激扬公司承担支付后续设计费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未核实激扬公司应当向新纪元小学交付哪些设计内容以及交付了哪些设计内容的情况下,仅凭激扬公司提供的部分设计图以及效果图,认定激扬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进而判决新纪元小学支付设计费的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激扬公司辩称:(一)激扬公司已将所有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内容全部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激扬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给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的儿子及其他人、现场交付(给新纪元小学聘请的现场施工人员)方式将全部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二)激扬公司在一审中己完成了作为激扬公司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激扬公司提交了设计合同书、设计成果(光盘、部分打印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记录、律师函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激扬公司己完成全部设计合同书项下的设计成果,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了新纪元小学。特别指出的是从2015年起至本案一审立案前多年,从激扬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激扬公司多次向新纪元小学催款,并将含有新纪元小学欠款27万元的账单发给了刘光京,刘光京只是以种种理由推倭或要求减免,甚至在激扬公司向新纪元小学发出律师函追讨欠款时,从来没有否认上述欠款的金额或提出激扬公司有欠交设计成果、或要求激扬公司将未完成的设计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审法院认为激扬公司主张己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并已交付设计成果,更为合理可信,予以采纳,符合法律规定。(三)新纪元小学依法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事实上从来没有向激扬公司提出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设计合同书签订后直到一审起诉前,新纪元小学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向激扬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即使新纪元小学提出解除合同,激扬公司己完成并向激扬公司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新纪元小学仍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综上,新纪元小学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
激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纪元小学支付拖欠的设计费96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欠款的利息;2.判令新纪元小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1日,激扬公司(乙方)和新纪元小学(甲方)签订《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约定:具体合作项目内容(肇庆市泰湖新城幼儿园)。项目一: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项目内容。A/建筑部分设计内容:……B/室内装修设计内容:……C/户外部分设计内容:……环境部分报价附注:*环境设计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乙方协助甲方监控施工效果的工作。*保证品牌形象的鲜明和个性以及专业设计的整体效果。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24万元。三、委托设计时间:1、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预付款的银行划账凭据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乙方需在10-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体楼层布局与规划、内墙隔断功能、建筑外观风格改造的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2、整体楼层布局与规划、内墙隔断功能、建筑外观风格改造等设计确认后10-20个工作日出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3、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设计确认后的10-20个工作日内出各幼儿园功能室及行政办公室的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4、各幼儿园功能室设计确认后10-15个工作日出户外活动场地规划与设计、照片系统设计、大门口区域(含宣传栏设计、幼儿园名称招牌、理念口号展示等)等设计方案初稿,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收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作为预付款。2、建筑外观风格改造、内墙隔断功能部分调整、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本合同所有设计方案确认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乙方提供建筑外观风格改造、内墙隔断功能部分调整、课室规范、大堂、楼梯、走廊的栏杆、厕所等相应的环境设计文件(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3、本合同所有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72000元,乙方在5到7个工作日内整理并提供所有的设计文件,环境设计提供含效果图、材质、尺寸、工艺标注图、外墙设计图(不含水电施工图)。4、本合同所有设计工程完工后,甲方需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10%,即人民币24000元。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七、违约责任。1、甲方在方案设计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款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因此设计为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此初稿项目的设计费用。2、乙方如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激扬公司进行了作品设计并有交付给新纪元小学,新纪元小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现场等方式提出过修改意见。激扬公司已将设计交付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并由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签收书面文件,新纪元小学已采用激扬公司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新纪元小学分二次向激扬公司共支付设计费用144000元,剩余设计费96000元至今未付。激扬公司在多次在微信向新纪元小学催促支付剩余设计费未果后,于2019年1月委托律师向新纪元小学发出律师函,要求新纪元小学付款,新纪元小学签收后无回复无付款,故激扬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激扬公司提供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已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新纪元小学,激扬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激扬公司陈述,文件交付表上的签名人员是新纪元小学现场施工人员,由于涉案项目是一边设计一边施工,施工现场十分分散,新纪元小学没有统一的施工组织,故激扬公司找到了不同现场的施工人员签收设计材料。另外,交付表上的所有文件都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的儿子。
新纪元小学质证认为,对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与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光京微信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设计成果已全部交付新纪元小学。
一审庭审中,新纪元小学陈述,经与激扬公司核对,我方《交付情况说明》中的部分内容确实已经交付,现我方予以更正说明,具体如下:《交付情况说明》中的室内装修设计内容的大型会议音乐室设计未见邮件交付。功能室设计在2015年5月4日发送至邮箱,收件邮箱为605×××@qq.com,但新纪元小学不清楚该邮箱是谁的。行政功能室未见邮件交付。公共空间中的户外园林种植科学区域在2016年6月7日通过邮件交付。户外部分设计内容的大门口区域未见邮件交付。我方确认激扬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60%的设计内容,幼儿园也有实际使用该设计施工,但激扬公司未交付剩余40%设计部分,新纪元小学是使用了私人工作室进行设计施工。在激扬公司起诉前,我方已将幼儿园卖给他人。
对于新纪元小学上述主张,激扬公司予以反驳,激扬公司陈述,大型会议音乐室设计的初稿我方已经制作好了,本来计划在天台施工的,但是因为天台属于违建,所以没有实际施工,只是做了效果图,没有制作施工图,最后也没有实际施工。功能室设计电子邮件收件人电子邮件是605×××@qq.com,该邮箱是新纪元小学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提供给我的,如果不是新纪元小学提供的电子邮箱,我方不可能将这么大的邮件发送过去的。行政功能室目前没有找到相关交付材料。户外整体通过邮件发送给新纪元小学,该户外整体包含了大门口区域,大门口区域中包含了保安室,该保安室我方通过单独的电子邮件发送给新纪元小学的。户外整体设计邮件是2016年6月7日发送给新纪元小学的,保安室设计的邮件是2015年11月26日发送给新纪元小学的。激扬公司坚持认为已完成全部设计并全部交付新纪元小学,是通过电子邮件、打印成册或者现场指导交付。
以上事实,有《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合同书项下设计成果内容、目录及部分主要设计作品(光盘)、肇庆幼儿园文件交付表、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激扬公司、新纪元小学签订的《肇庆泰湖新城幼儿园空间环境设计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激扬公司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给新纪元小学。分析如下。
首先,激扬公司主张已完成并交付,对此已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新纪元小学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但新纪元小学已确认现场施工人员已签收激扬公司交付的文件并有按采用激扬公司部分实际进行施工。从双方履行情况反映,双方交接手续是不规范,并无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方式及程序履行。其次,新纪元小学无举证证明曾向激扬公司提出过要求交付剩余未完成的设计及文件内容。从2015年起至今已多年,从激扬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激扬公司多次向激扬公司催款,新纪元小学并无否认亦无提出上述抗辩。即使在激扬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主张,新纪元小学已签收函件的情况下,也无提出异议反映激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交付。另外,新纪元小学称激扬公司仅完成60%,剩余40%是新纪元小学另行找人设计施工,但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新纪元小学已将幼儿园卖掉,目前亦无法与现场核对激扬公司设计施工情况。现经过多年后,新纪元小学才提出激扬公司无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及交付的意见,显然缺乏理据。综上,在激扬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新纪元小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激扬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并交付设计成果的意见,更为合理可信,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现激扬公司要求新纪元小学支付剩余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均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激扬公司提交证据1份,签收单账单两张,拟证明:新纪元小学派法定代表人刘光京侄子刘细添送7.2万元支票给激扬公司时,激扬公司将肇庆幼儿园功能室全部效果图与施工图集交给了刘细添转交给刘光京,该7.2万元支票后来激扬公司进账了,体现在激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拍照微信发给刘光京的账单第三行:2016.2.5,7.2万(新纪元小学)。
新纪元小学发表质证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刘细添的身份新纪元小学不清楚,签名新纪元小学也不确认。新纪元小学一直都没有全部的施工效果图,新纪元小学确认激扬公司支付过一张7.2万元的支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新纪元小学的上诉主张,分析如下:
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争议,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新纪元小学是否需要支付激扬公司涉案设计费用?新纪元小学以激扬公司未依据设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为由主张无需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剩余设计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激扬公司为证明其完成了合同义务提供了设计成果、签收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新纪元小学也确认激扬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60%的设计内容,幼儿园也有实际使用该设计施工,新纪元小学主张剩余40%的设计内容是另行找人设计,新纪元小学理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但新纪元小学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另行找人设计了剩余40%的施工部分,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此外,根据新纪元小学与激扬公司之间的来往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激扬公司一直向新纪元小学进行催款,新纪元小学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收设计内容并进行施工后对激扬公司提出过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新纪元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新纪元小学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新纪元小学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施工多年,新纪元小学也按照激扬公司提供的设计内容进行了施工,且新纪元小学已将幼儿园卖掉,新纪元小学理应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设计款项,新纪元小学上诉以其为定作人可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向激扬公司支付涉案款项,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新纪元小学向激扬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9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对利息计算标准做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新纪元小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由于利率标准发生变化,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319号民事判决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向广州激扬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2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纪元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珊彬
审判员  李 爽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佳乐
谢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