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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的申请,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