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赵集居委会阳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