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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赵集居委会阳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