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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2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