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22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