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路1号。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