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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1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路1号。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