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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