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66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锅贴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人民政府、被告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