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广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4执2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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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