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浚县双山建材厂、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财保88号
申请人:浚县双山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0559817665。
住所地:浚县小河镇北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明岭。
被申请人: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6528582P。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295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的银行账号为1645********内的2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县支行的银行账号为1645********内的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买卖、提取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效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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