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蓝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64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忠,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庆丰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268413283。
法定代表人:翟冠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北段2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6528582P。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蓝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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