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904号
原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兴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长庆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6528582P(1-8)。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啤林区朱雀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群,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训刚,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12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