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宏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财保153号
申请人:濮阳宏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L824。
法定代表人:张双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76528582P。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02日向濮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16×××29内的存款2153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收到濮阳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濮阳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河南濮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16×××29内的存款215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梅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