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保30号
申请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XX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7)川01民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陡沟河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为3615.45万元。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曜